微果酱讯 6月28晚,@微博管理员 发布公告称,为响应6月22日广电总局发布的整改通知,新浪微博将做出以下调整:
1、使用微博账号传播视听节目,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其中,未持有一类视听许可证的账号主体不可以上传时政视听节目,媒体、政府所开设的账号暂时不受影响,具有相关许可证的主体需要尽快向微博平台提交资质证明,以便微博为持证主体对应的账号矩阵开通审核权限。
2、使用微博账号传播电影、电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具备以上两证的电影、电视剧,以及不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微博将予以屏蔽。
3、关闭超过15分钟以上的长视频上传功能,以及自动解析功能,建议具有此类需求的用户前往专门视频网站上传或观看。
此外,微博表示将继续加强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有资质的中央媒体的内容合作,放大主流舆论的传播声音。
6月22日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公告,要求“新浪微博”、“ACFUN”等网站关停视听节目服务。
公告称,针对“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等网站在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且大量播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近日发函责成属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关停上述网站上的视听节目服务,进行全面整改。
6月22日当晚,微博发表回应称: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只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微博用户,才能上传视听节目,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用户,不能上传视听节目。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类视频不受影响。
至于视听节目和非节目类视频的边界到底如何,也是关注的焦点。
2016年12月16日,广电总局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微果酱也曾发《 广电疑出新规,微信发视频需“持证上岗”?》一文进行分析,其中强调:
•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
•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
此外,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根据广电总局官网公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588家平台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中多是广电和报纸杂志在内的一些传统媒体,以及腾讯、搜狐、六间房等在内的新媒体平台。
▲部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
今年2月,北京市网信办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网信北京”发布公告,责令梨视频进行全面整改,原因是由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梨视频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资质情况下,通过开设原创栏目、自行采编视频、收集用户上传内容等方式大量发布所谓“独家”时政类视听新闻信息。
【新闻附件】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4月7日下发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目前互联网视听节目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前文所提及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明确的界定,持证机构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服务。